蚌埠市旅游企业参会(展、赛)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蚌埠旅游宣传推介力度,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参会(展、赛)补助申报工作,根据《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12〕137号)、《蚌埠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经营的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商品企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受市旅游局或以市旅游协会名义委派参加境外、省内外或市内的会(展、赛)等活动,可申请参会(展、赛)补助。
第四条 补助以市旅游局组织安排旅游企业参会(展、赛)的文件为依据。具体为:
(一)参会补助: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旅游合作组织或友好城市举办的会议,报销参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
(二)参展补助:企业在境外、省内外参展,每家旅游企业可以报销1人的交通费、住宿费。
(三)参赛补助:1、市旅游局组队或经市旅游局同意报名参加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或旅游合作组织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导游大赛、厨艺大赛或创意大赛等比赛活动,报销参赛选手的交通费、住宿费。2、市旅游局组队或经市旅游局同意报名参加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商品大赛或评比等活动,每家参赛企业可以报销1人的交通费、住宿费。
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参照机关科级公务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旅游企业申请参会(展、赛)补助流程:
(一)申请:旅游企业根据参会(展、赛)通知,于会(展、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提出参会(展、赛)补助申请。申请参赛补助时,应提交参会(展、赛)车(船、飞机)票、住宿发票。
(二)审核:市旅游局业务科室按标准会同局计划财务科对旅游企业参会(展、赛)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提出具体补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拨付:经分管财务的局长签批后,计划财务科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如发现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的,按程序补助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