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31160/201907-00162 | 信息分类: | “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专栏) |
内容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机构: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28 |
生效时间: |
2019-05-28 | 废止时间: | 有效 |
名称: |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19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二) | ||
文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安徽省韩程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300MA2MT5HA2U | 常孝锦 | 身份证 | 340321199301040530 | 身份证 | 340321********0530 | (蚌山)市监罚字〔2019〕88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安徽省韩程贸易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108号从事服装、服饰、鞋帽、饰品的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在淘宝店销售产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1月份对你店铺经营产品进行抽检,委托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你店铺三种儿童服装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1月准备送达编号为皖中检FZ字第181109600号、皖中检FZ字第181109598号皖中检FZ字第181109597号检验报告,但是未联系到当事人,蚌山区市场局于2月15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皖中检FZ字第181109600号、皖中检FZ字第181109598号皖中检FZ字第181109597号后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没有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负责。 | 罚款 | 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 0.550000 | 2019-5-5 | 2099-12-31 | 2024-5-4 |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已执行 | 1 | 五年 | 340303 | 2019-05-29 | 公开 |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安徽省韩程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
蚌埠市淮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303MA2T026B0H | 秦全伟 | 身份证 | 340311198011221811 | 身份证 | 340311********1811 | (蚌山)市监罚字〔2019〕89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2019年4月10日,我局在对学校周边及校内集中供餐摸排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向蚌埠市第二十二中供餐。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和蚌埠市第二十二中学家长委员会签订供餐合同,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自2018年9月1日起,当事人在其住所内制作好盒饭,以10元/盒的价格向蚌埠市第二十二中学的学生集体配送,截止目前配送900余份,货值金额9000余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停止供餐,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从减轻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2019-5-8 | 2099-12-31 | 2024-5-7 |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已执行 | 1 | 五年 | 340303 | 2019-05-29 | 公开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蚌埠市淮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案 | ||||||||
张道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322********5313 | (蚌山)市监罚字〔2019〕90号 | 当事人张道辉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违章行为。 | 2019年2月28日,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年所接到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B2019SD0065),该检验报告是对蚌埠市蚌山区奋勇巷中段南侧“传统清真小吃”2019年1月28日现场加工销售的油条依法抽检的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送达7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遂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月28日,当事人在蚌埠市蚌山区奋勇巷中段南侧“传统清真小吃”店使用“安琪”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食盐、小苏打等原材料加工油条800根,并以每根1元的价格销售,当日赢利200元。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一)、(二)两项共计2200元,上缴国库。 |
0.220000 | 0.020000 | 2019-5-23 | 2099-12-31 | 2024-5-22 |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已执行 | 1 | 五年 | 340303 | 2019-05-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张道辉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