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31320/201811-02311 | 信息分类: | 推进情况 |
内容分类: | 卫生、体育, 通知, DOC,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机构: | 蚌埠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8-31 |
生效时间: |
2018-08-31 | 废止时间: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紧急通知 | ||
文号: | 蚌医改办〔2018〕33号 | 关键词: |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省医保办《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执行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抗癌药品调税降价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力得措施,确保调税降价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分别从9月2日、10月1日起,按新价格,对第一、二批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实施网上采购,加强药品配备,实行零差率销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协议医疗机构,同步做好医保支付标准和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实现让利于民,严禁以各种理由延迟或部分执行新价格标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税降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合理用药,理性消费,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税降价情况表
市医改办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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