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31320/201908-00216 | 信息分类: | 监督执法(质量通报、案件查处)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公民, 企业, 投资者,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6 |
生效时间: |
2019-08-06 | 废止时间: | 有效 |
名称: | 蚌市监械罚〔2019〕44号 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中心卫生院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关键词: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械罚〔2019〕44号
当事人: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340390201308260014
住所:胜利东路28号
负责人:年介春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2019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药房查见莱康?石膏绷带(粘胶型),备案号为浙湖械备20150048号,生产企业为浙江安吉华埠实业有限公司,规格为15cm×460cm,生产日期为20170205,有效期20190204,共10卷。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蚌市监械查扣[2019]30号)。
经查,当事人2017年6月14日购进该批次规格石膏绷带(粘胶型)24卷,购进价格为8.5元/卷。除执法人员扣押的10卷石膏绷带(粘胶型)外,2019年2月4日以后使用了9卷,收取费用为10元/卷,货值金额1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9年6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19年7月15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
4.2019年7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调拨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的采购情况;
5.2019年7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耗材统计表,证明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
6.2019年6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处方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
7.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蚌市监械查扣[2019]30号、送达回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对涉案医疗器械的扣押情况及当事人意见。
2019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市监械听告〔2019〕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当事人使用的石膏绷带(粘胶型),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石膏绷带(粘胶型)10卷;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