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31320/201908-00871 | 信息分类: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1 |
生效时间: |
2019-08-01 | 废止时间: | 有效 |
名称: | 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程质量信息(新院室外工程项目) | ||
文号: | 关键词: |
当事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
法人代表: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7月10日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新院室外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道路积尘严重)。2019年5月20日你单位曾因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监察)城管(环保)罚[2019]第1号)。你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取得了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的调查笔录、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监察)城管(环保)告 [2019]第11号,并于2019年7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以六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本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将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25日
附:本决定书一式 3 份
附相关法律条款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砂浆未采取密封、围挡、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