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31320/201911-01355 | 信息分类: | 意见征集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工业、交通, 公民, 企业,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机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10 |
生效时间: |
2019-11-10 | 废止时间: | 有效 |
名称: | 全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 ||
文号: | 关键词: | 征求意见 函 |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发〔2018〕31号)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年度考核评价,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考核评价民营经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控股(不包括港澳台资)之外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医疗、 养老等活动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考评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
三、考评内容
(一)各县、区政府
1.发展民营经济考核指标;(60分,详见附件1)
2.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推进情况。(40分)
(1)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等;(10分)
(2)省、市政府及省、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交办的其它工作,及时向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报表、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10分,每少报一次扣1分)
(3)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推进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对清欠工作任务进行研究部署、按时总结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清欠管理台账,制定清偿计划并严格按时间要求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防新增拖欠。(20分)年内每有一起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实,扣5分;接到举报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扣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扣20分。
(二)市各相关部门
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推进情况。(100分)
1.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等。(10分)
2.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民营经济工作。(10分)
3.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工作上有创新、政策上有突破。(10分)
4.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加强廉政建设,无民营企业投诉案件 (20分);年内每有一起民营企业投诉案件,经查实,扣5分;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扣5分,扣完为止。
5.在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活动中,列前3名的部门,计20分;列4-10名的部门,计15分;列11-20名的部门计10分;列20-35名的部门计,5分;列35名以后的部门不得分。
6.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及时向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报表、文件资料和工作信息。(10分,每少报一次扣1分)
7.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推进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对清欠工作任务进行研究部署、按时总结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清欠管理台账,制定清偿计划并严格按时间要求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防新增拖欠。(20分)年内每有一起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实,扣5分;接到举报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扣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扣20分。
四、考评程序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一)自查申报。每年年底,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营办”)印发民营经济考核通知,各单位和部门按通知要求填报自查评分表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核评分。市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核,重点审核数据真实性和自查评分依据,并给出复核评分。
(三)审核确定。市民营办进行综合考评并形成考核意见,提请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因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等“一票否决”的县、区,取消对其表扬,由综合考核排序居其后的县、区依次递补。
五、评分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鼓励在全省争先进位。
(一)各县、区政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分值占60分,按全省分类排名情况打分;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推进情况分值为40分,按综合完成情况打分。
(二)市各相关部门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推进情况分值为100分,按综合完成情况打分,承担民营经济考核指标的市相关部门实行加减分制。(详见附件2)
六、结果运用
(一)市政府每年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一次,对得分排在前3名的县区和前6名的单位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名义予以通报表扬。
(二)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各县、区分类考核指标及权重
序号 |
指 标 |
单位 |
权 重 |
提供单位 | ||
1 |
民营经济增加值 |
总量 |
亿元 |
3 |
市统计局 | |
增长幅度 |
% |
4 | ||||
2 |
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占比 |
% |
2 | ||
提高幅度 |
个百分点 |
3 | ||||
3 |
民营经济税收 |
总量 |
亿元 |
3 |
市税务局 | |
增长幅度 |
% |
4 | ||||
4 |
民营企业进出口额 |
总量 |
千万美元 |
2 |
市商务外事局 | |
增长幅度 |
% |
3 | ||||
5 |
民间投资 |
占全部 投资比重 |
% |
2 |
省统计局 | |
增长幅度 |
% |
3 | ||||
6 |
地区存贷款 |
贷款增速 |
% |
2 |
人行蚌埠中心支行 | |
存贷比 |
% |
3 | ||||
7 |
直接 融资 |
上市民营企业 |
户 |
1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民营企业 |
户 |
1 | ||||
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额 |
亿元 |
1 | ||||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额 |
亿元 |
1 | ||||
8 |
民营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 |
总量 |
亿元 |
2 |
市统计局 | |
增长幅度 |
% |
3 | ||||
9 |
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 |
个 |
2 |
市市场监管局 | ||
10 |
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和驰名商标 |
个 |
3 | |||
11 |
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数 |
总量 |
个/万人 |
2 | ||
增长幅度 |
% |
3 | ||||
12 |
每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 |
总量 |
户/万人 |
2 | ||
增长幅度 |
% |
3 | ||||
13 |
“四最”营商环境评价 |
|
|
2 |
市“四最”办 |
注:1. 总分60分。
2. 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附件2
市各相关部门分类考核标准
序号 |
指 标 |
单位 |
承担单位 |
评分标准 | ||
1 |
民营经济增加值 |
总量 |
亿元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
分值设置为加减分项,按照指标全省排名计算。 指标排名居全省1-3位的,加2分; 指标排名居全省4-9位的,加1分; 指标排名居全省10-13位的,减1分; 指标排名居全省14-16位的,减2分。 | |
增长幅度 |
% | |||||
2 |
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占比 |
%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外事局 | ||
提高幅度 |
个百分点 | |||||
3 |
民营经济税收 |
总量 |
亿元 |
市税务局 | ||
增长幅度 |
% | |||||
4 |
民营企业进出口额 |
总量 |
千万美元 |
市商务外事局 | ||
增长幅度 |
% | |||||
5 |
民间投资 |
占全部 投资比重 |
% |
市发展改革委 | ||
增长幅度 |
% | |||||
6 |
地区存贷款 |
贷款增速 |
% |
人行蚌埠中心支行 | ||
存贷比 |
% | |||||
7 |
直接 融资 |
上市民营企业 |
户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民营企业 |
户 | |||||
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额 |
亿元 | |||||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额 |
亿元 | |||||
8 |
民营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 |
总量 |
亿元 |
市科技局 | ||
增长幅度 |
% | |||||
9 |
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 |
个 |
市市场监管局 | |||
10 |
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和驰名商标 |
个 | ||||
11 |
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数 |
总量 |
个/万人 | |||
增长幅度 |
% | |||||
12 |
每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数 |
总量 |
户/万人 | |||
增长幅度 |
% | |||||
13 |
“四最”营商环境评价 |
|
|
市“四最”办 |
注:1. 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